护理协调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1月,由护理副院长为主席,临床护士为联合主席,共由13名具表决权的成员组成。协调委员会为护理管理者和临床护士参与共治模式,就开展实践、质量与病人安全、专业发展和科研创新这4项主要职能进行交流、整合和协调。
委员会职责包括:
1. 促进科室委员会、临床实践委员会和核心委员会之间互动,如:解决委员会之间的冲突、在适当的时候提出适当的建议。
2. 确保相关资源到位。
3. 制定战略措施,解决跨学科和跨部门的问题。
4. 审核年度部门目标和核心委员会报告。
5. 接受和审核核心委员提案,并反馈。
6. 每2年修订参与共治模式章程。